|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43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7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173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Ⅱ类射线装置”,属于应当报批报告表的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8月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1】037号),要求安装于“石灰石皮带走廊一期二期长胶带尾部彩钢棚内”,2021年10月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6月将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擅自搬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位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4.9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采矿车间负责人余跃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东方希望水泥矿用钢绳芯输送带无损检测装置设备变更方案》;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将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Ⅱ类射线装置)擅自搬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位置的事实。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1】037号);
6.《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4.9万元;
证据5-6证明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Ⅱ类射线装置)应当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石灰石皮带走廊一期二期长胶带尾部彩钢棚内”。
7.《辐射安全许可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证据7-8证明你单位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173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Ⅱ类射线装置”,属于应当报批报告表的项目。
9.《环保举报投诉简报》;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存在重复投诉、信访。
10.营业执照;
11.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有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恢复原状,在重新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并竣工验收或者恢复原状前,不得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