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46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2号(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697212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三元村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因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无废水排出,不满足采样监测条件,2025年7月9日,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2025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8号)。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显示,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1#监测结果为60dB,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10dB。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8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49倍。你单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4日、7月9日、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2025年7月25日、8月26日、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
4.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8号);
6.《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7450697212M001Z);
7.2025年6月24日、7月9日、7月25日对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7证明,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1#监测结果为60dB,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10dB。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8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49倍。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697212M);
9.《身份证复印件》(杨晓西、周建伦)及委托书。
证据8—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0.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指定管辖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安的报告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管辖通知书》。证明本案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管辖。
11.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重庆隆宇〔2025〕第WT10099号);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和噪声达标,企业已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13.《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八塘食品公司改制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批复》(璧府函〔1997〕64号);
14.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公司为改制企业,存在目的是为了解决群众吃放心肉问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9月28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企业位于八塘到北碚的主干线,执法监测时间是凌晨3-4点,主干线上过往大车较多,可能是过往车联喇叭声和噪音瞬间释放被捕捉到,当时另外个监测点噪声是没有超标。执法检查后企业委托监测机构对噪音同样点不同时间段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没有超标。二是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不完全的有限责任公司,距离城区较远,是纳入政策补贴对象,存在目的是为了当地居民吃放心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就业问题,对当地食品安全和就业有贡献。三是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员工培训。包括对屠宰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省级改造。对厂房内部分窗户进行封闭,建立制度提高环保意识。四是企业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希望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且系初次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5年6月24日、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显示,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1#监测结果为60dB,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10dB。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8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49倍。你单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陈述的情况及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证据,和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予以认可。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一是积极整改;二是主要为管理疏漏,没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三是初次违法且单位确为解决周边乡镇就业问题和群众民生放心肉的屠宰点,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