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52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34号(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UUYB9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一号大道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治气攻坚问题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核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烧成车间隧道窑废气通过排气筒外排环境。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你单位隧道窑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1 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规定排放标准2.36倍,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安环科主管邓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5年10月16日你单位正常生产,烧成车间隧道窑废气通过排气筒外排环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对你单位现场监测的事实。
3.《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智能卫浴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据3-4证明你单位污染物产排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
5.《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WZD49号);
6.《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
证据5-6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1 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规定排放标准2.36倍。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9.整改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我公司2025年5月安装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9月开始运行。9月20日荣昌地震导致设施损坏。9月23日市局大气指挥中心来我公司监测,监测结果超标,限期我们1个月内即10月23日前完成整改。本案涉及的10月16日监测超标,但我们正在整改期间内,并主动进行了减产减排,未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18日完成整改,10月24日进行监测,数据远低于标准限值。同步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下一步准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述称9月23日排放超标被责令整改,本应当高度重视,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减产减排或其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但10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仍排放超标,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述称地震导致污染治理设施损坏而导致的排放超标,但不能提供其真实性及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不予采信。你单位现已完成整改,我局依法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超标因子个数1、废气类别1、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2、一般时期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投诉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1;修正因子:已整改-2、主观过错程度-2并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78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