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32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6〕6号(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NA6Q1R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乡梨树湾村杨家沟组
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环境监管市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时,发现你单位2025年使用双怠速法对渝A91622、渝ADP399、苏E9BQ1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上述车辆在你单位历史检测中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你单位涉嫌未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3.1“同一辆车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擅自改变车辆尾气检测方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饶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饶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9月12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提交的《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12);
4.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通过改变检验方法出具的3份检验(测)报告;
5.2022年至2024年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出具的历史检验(测)报告;
6.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通过改变检验方式检测的3辆车检测费用缴纳情况明细。
证据1-6证明你单位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运营期间,改变尾气检测方法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进行尾气检测,出具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费用500元的情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及车检资质。
证据7-8证明涉嫌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6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申辩书》,并申请听证。我局于1月26日组织听证会。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书中及听证会上述称:一是2024年曾因未变更检测方法造成受检车辆损坏,是否变更需要根据车况评定情况来确定。二是变更程序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237-2021)附录D.3.1、D.3.2条的规定,变更时在尾气监管平台上进行了报备,尾气中心未提出异议。三是对三台车辆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所得数据和报告均真实有效,且检测结果合格,不存在数据伪造、未经检测出具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危害后果。四是对车辆进行了召回,召回后进行了二次检验,检验结果也是合格的。(五)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成本高,利润微博,若处以高额罚款,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员工就业,甚至导致企业停业。基于以上,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你单位陈述理由及提供材料,你单位将三台车的检测方式由稳态工况法改变为双怠速法时按要求进行了报备,无证据充分证明你单位变更检验方式时提出的“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变更理由为虚报,你单位在对三台车使用双怠速法进行了检测,过程和数据真实,无弄虚作假行为。你单位实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237-2021)等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活动,确保数据准确、报告真实,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